长垣县书法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长垣县书法家协会(简称长垣县书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长垣县书法家自愿组成的全县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书法家和书法爱好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河南省书协和长垣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和成员。
第二条 长垣县书法家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全县书法工作者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文艺规律,继承优良传统,致力于繁荣和发展书法艺术事业,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而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
第二章 任 务
第三条 长垣县书法家协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 最广泛的团结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爱好者,为繁荣书法事业共同奋斗。组织会员学习政治理论、方针政策,学习书法业务和科学文化知识;鼓励书法家深入生活,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建设一支思想素质、业务素质优良,讲奉献精神、热爱祖国和人民的书法队伍。
(二) 鼓励书法家努力反映社会主义时代的精神,提倡内容、形式的多样化和多种艺术风格、流派的自由竞争,发扬优良传统,勇于探索,敢于创新,不断提高作品的思想水平和艺术水平,创作出无愧于伟大时代、为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优秀作品。对优秀的创作成果和书法人才,给予表彰和鼓励。
(三) 组织和推动健的书法评论和书法批评,切实加强对创作的引导,提倡和鼓励不同学术观点、不同学派的自由讨论。
(四) 重视和支持群众性业余书法活动的开展,正确处理普及与提高的关系,积极加强对青少年书法工作的培养和扶持,促进其健康成长。
(五) 对我县各分会、会员,有联络、服务和业务指导的职责,接受河南省书协和长垣县文联委托和下达的各项任务。
(六) 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维护还原的正当权益。
(七) 积极举办书法家的福利事业,为书法家开阔视野、增长知识、发挥聪明才智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提供多种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四条 长垣县书法家协会有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凡赞成长垣县书法家协会章程的我县书法创作、篆刻创作、理论研究和书法教育、出版、组织等方面的艺术工作者均可提出入会申请。参加长垣县书法家协会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 书法或篆刻作品入选本会主办的展览或在本会认定的展览、专业报刊上展出、发表一次以上者;
(二) 专业论著在本会主办的学术研讨会或本会认定的学术研讨会、专业刊物、出版社入选、发表、出版一次以上者;
(三) 从事书法教育、出版、组织工作两年以上并有显著成绩者;
(四) 对本会工作有特殊贡献者。
凡符合以上条件之一者,由本人申请和所在各分会推荐,经主席团审查通过,即为本会会员。
第五条 会员的权利:
(一)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有对长垣县书法家协会工作及领导人员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三) 优先参加长垣县书法家协会组织的活动;
(四) 有退出长垣县书法家协会的自由;
(五) 享有长垣县书法家协会举办的各种福利事业。
第六条 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长垣县书法家协会章程,执行长垣县书法家协会决议,完成长垣县书法家协会布置的工作;
(二) 为长垣县书法家协会的事业建设做贡献;
(三)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七条 长垣县书法就协会会员严重违反长垣县书法家协会章程或违法犯罪,触犯刑律者,经长垣县书法家协会主席团讨论通过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长垣县书法家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长垣县书法家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长垣县书法家协会代表大会,其职责是:审议并批准理事会会务工作报告;修改协会章程;选举产生理事会;决定其他重大事项。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有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代行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理事会的职权是: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审议协会工作计划和执行情况;讨论通过其他重大事项。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团召开,必要时由主席团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条 主席团从理事中选举产生。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主席团为最高领导机构。理事会会议由主席团召集。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受委托的副主席负责召集。根据工作需要,设秘书长一人,在主席团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长垣县书法家协会视必要设名誉主席、顾问或者其他名誉职务若干人。名誉主席由理事会推荐;顾问或其他名誉职务由主席团聘任。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二条 长垣县书法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社会赞助;
(三) 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长垣县书法家协会章程自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章程须经代表大会讨论批准。本章程解释权属长垣县书法家协会。